职务侵占的东西被卖了还能追回来吗?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职务侵占的东西被卖掉后,在一定情况下是有可能追回来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虽然职务侵占的财物并非遗失物,但在法律原理上,对于无权处分的财产追回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如果侵占者将财物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不知道该财物是侵占所得,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情况会相对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不过,如果第三人并非善意,例如知道或应当知道财物来源不合法,那么所有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物。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司法机关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会尽力追缴赃款赃物。如果犯罪嫌疑人将侵占的财物变卖,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如果发现职务侵占的情况,公司或权利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变卖财物所得的款项。如果款项还存在,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缴;如果款项已被挥霍,可要求犯罪嫌疑人以其他财产进行退赔。 总之,职务侵占的东西被卖了并不意味着无法追回。权利人可以通过刑事和民事两种途径,在法律框架内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以增加财物追回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