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找了份兼职工作。公司说我是学生,不能和我建立劳动关系。我想知道在校学生到底能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呢?我也付出了劳动,就不能和其他员工一样有劳动关系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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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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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是否能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存在一定争议但有明确判定规则的问题。 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参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俗来讲,就是给别人干活的人和雇人干活的单位。当这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存在实际的劳动用工行为,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能享受一系列的劳动权益保障,比如按时拿工资、享受休息休假等。 对于在校学生能否作为劳动关系主体,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还是以学业为主,他们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等活动,通常不视为就业,也就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例如,大学生利用周末、寒暑假去做兼职发传单、做家教等,这些行为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实践或者赚取额外生活费的方式,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在校学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业,即将毕业,并且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单位的要求正常上下班、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判例和指导意见中也支持这种观点。比如,大四学生在毕业前半年,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开始全职工作,公司也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对其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该学生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在校学生能否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学生的学业状况、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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