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后还能起诉吗?
我公司之前申请了破产和解,和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最近发现有些债权债务关系好像没处理清楚,不知道在破产和解之后还能不能就这些问题去法院起诉,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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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情况下,破产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和解协议所涵盖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能再就同一事项进行起诉。这是因为和解协议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各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是可以起诉的。一是和解协议无效。如果和解协议是因为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就相关债权问题提起诉讼。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和解协议未涵盖的债权债务。如果某些债权债务关系在和解协议中没有涉及,那么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这些未处理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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