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强制执行公证书后还能选择起诉吗?
我手里有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但是对方还是不履行相关义务。我在想,除了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我还能不能选择去法院起诉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展开


在有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情况下,通常是不可以再选择起诉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它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文书。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意味着,当你持有强制执行公证书时,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如果已经有了强制执行公证书,再去起诉的话,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因为强制执行公证书所涉及的事项已经经过了公证程序,并且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相当于已经对该事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处理。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此时,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公证书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况。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