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能起诉离婚吗?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简单来说,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设置的一个缓冲期,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考虑的时间。 而起诉离婚是指夫妻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离婚冷静期并不影响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当一方在冷静期内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