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对象时买的手机、转的帐,分手后起诉能成立吗?
我和对象处的时候给他/她买了手机,也转过账,现在分手了,我想把这些钱要回来所以打算起诉,但是又不太确定这样起诉到底能不能行得通。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起诉成立的条件具体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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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对象期间买手机、转账,分手后起诉是否成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转账行为或者买手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借款性质,那么起诉要求对方归还欠款是有可能成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起诉的人必须是在这个事情中自身权益受到影响的一方。比如,是实际出钱买手机或者转账的那一方。 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要清楚知道向谁起诉,被告的身份信息等必须明确。 再者,需要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例如,在起诉时要明确说明要求对方归还多少钱,为什么认为对方应该归还,比如当时转账或者买手机的时候有明确表示是借款的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作为证据。 最后,该案件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并且受诉法院对此享有管辖权。一般来说,就是要向有权力和能力处理这个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处对象期间,转账或者买手机的行为是基于赠予等无偿的意思表示,比如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自愿给予对方的,那么起诉要求归还可能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赠予行为一旦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对方了,在没有法定撤销情形下,是不能随意撤销赠予并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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