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后还能打官司分财产吗?


在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之后,仍然存在打官司分财产的可能性,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的性质。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从法律层面来说,它是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在一定程度上对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签订后就绝对不能更改财产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财产信息,或者以威胁、逼迫等手段让另一方签订协议,那么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重新进行财产分配。 另外,如果离婚协议书中存在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漏分的财产进行分割。比如,在签订协议时,双方都不知道某项财产的存在,后来才发现,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此外,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