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恶意转让后是否可以打撤销权纠纷官司?


在探讨股权恶意转让后能否打撤销权纠纷官司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些基本概念。所谓股权,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像参与公司决策、享受公司盈利分配等。而恶意转让股权,指的是转让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转让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然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 从法律层面看,当发生股权恶意转让时,当事人是有可能通过打撤销权纠纷官司来解决问题的。这其中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股权恶意转让的场景中,如果转让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转让方无偿转让股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且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受损害方就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权纠纷诉讼。 不过,要打赢这场官司,受损害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受损害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转让方存在恶意转让股权的行为,比如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等。同时,受损害方还需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因为该转让行为受到了损害。 此外,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股权恶意转让后是可以打撤销权纠纷官司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受损害方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