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是否可以起诉股东?


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股东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正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财产来偿还,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比如,张三作为股东认缴了 10 万元出资,那他就以这 10 万元为限对公司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债权人是可以起诉股东的。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出资不实。也就是说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比如,公司章程规定李四要出资 50 万,但他只出了 30 万。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种情况是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的出资悄悄拿走。例如,王五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将自己的 20 万出资转出。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在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有规定。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使得公司没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破产时,一般不能随意起诉股东,但在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权利等特殊情形时,债权人是可以起诉股东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