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案件受理后起诉的是否能被驳回?

我遇到一个情况,有个公司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个破产案件。但之后还有人向法院起诉这个破产公司。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不会驳回后来的起诉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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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破产案件受理后起诉是否能被驳回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首先,要明白破产案件受理的含义。当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意味着该企业进入了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其财产和经营活动将受到一系列特殊的法律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新提起的诉讼,一般情况下,如果该诉讼是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诉讼,法院很可能会驳回起诉。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诉讼获得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例如,甲公司破产案件已被法院受理,乙公司此时起诉要求甲公司单独偿还其债务,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然而,如果新提起的诉讼是为了确认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等符合破产程序规定的目的,法院通常不会驳回起诉。比如,丙公司在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以便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相应份额,这种诉讼是被允许的。 此外,在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诉讼的主体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合理等。如果诉讼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被告不是适格的债务人,法院也可能驳回起诉。 总之,破产案件受理后起诉是否能被驳回,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该诉讼是否符合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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