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供应商开进来的发票我们是否能抵税?

我公司收到了供应商开进来的发票,不知道这些发票能不能用来抵税。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抵税。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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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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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供应商开进来的发票是否能抵税,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两个重要概念,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可以用来抵扣税款的发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抵扣的,但也有特殊情形。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发票对应的业务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应税项目,那么通常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的。例如企业购买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相应的税款。 然而,也存在一些不能抵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比如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用于职工福利发放,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等是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比如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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