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供货商把货款延期利息开具发票内容为利息是否可行?

我是采购方,供货商给我们供货后,因我们付款延期产生了利息。现在供货商把这部分货款延期利息开具发票,内容写的是利息。我不太确定这样操作合不合法合规,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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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款利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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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供货商把货款延期利息开具发票内容为利息是可行的,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税务处理逻辑。 首先,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当采购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时,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货款延期利息实际上就是采购方因违约给供货方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接着,我们来看发票开具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的价外费用就涵盖了延期付款利息。所以,供货商将货款延期利息作为价外费用,和销售货物的金额一起计算增值税,并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或者单独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填写为利息,这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操作。 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供货方应将这部分利息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取得这样的发票后,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不过,如果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产生的延期利息,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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