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移送起诉?
我遇到个事,有个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肯说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案件侦查得差不多了,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把他移送起诉啊,会不会因为不知道他的身份信息就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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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移送起诉的。首先,我们要明白移送起诉是指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意味着,即便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如果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算无法查明其身份,也不影响移送起诉。 “证据确实、充分”有明确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只要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满足这些要求,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都可以将其移送起诉。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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