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概念。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抵押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一种预先登记。它的目的是防止房屋所有权人在抵押协议签订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分该房屋,从而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然而,关于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也就是说,如果办理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后,后续满足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条件,比如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并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况,那么预告登记权利人就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但如果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情形,那么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