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的请求具有排他性吗
我买了套期房,办理了预告登记。现在听说开发商可能把房子又卖给别人了。我就想知道,我办理预告登记后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这个请求,有没有排他性呀?能不能保证房子最后能给到我手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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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的请求具有排他性。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预告登记,它是为了限制债务人随意处分不动产,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的预先登记。简单讲,就是在房子还不能正式办理产权登记时,通过这种登记方式把你的权益先固定下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意味着,如果开发商在你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你同意又把房子卖给别人,或者进行抵押等处分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比如开发商把已经给你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子又卖给了其他人,其他人是无法获得房屋的合法产权的。 不过要注意,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相关概念: 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对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的预先登记 。 物权效力:指物权基于法律赋予的权能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对物的支配、对抗第三人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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