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排除妨害行为呢?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排除妨害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方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情形一:已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购房者在购买预售房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向登记机构申请了预告登记。那么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未经购房者授权,开发商再次出售或抵押该房产的行为均属无效。例如,甲购买了某开发商的预售房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开发商未经甲同意将该房卖给乙,此行为无效,甲可依据预告登记维护自己对该房屋的权益。 **情形二:第三方为善意取得且已取得所有权** 倘若涉案房屋被善意的第三方购得,即第三方在此次交易中毫不知情且无过失,已经完成了相关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该套住宅的所有权证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后一份合同为有效合同,但预售方应对前一份合同的预购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开发商将房屋卖给甲后,又卖给不知情的乙,且乙完成了产权登记,此时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三:第三方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如果第三方在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住房时,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所有条件,例如并非善意购房者,或者并未完成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法律将无法对其购房行为提供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原有的协议,将所购买的商品房交付给自己。比如,开发商将房卖给甲后又卖给丙,丙知道该房已卖给甲,且未办理过户手续,此时甲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交房。 **情形四:多个购房者均未取得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先入住者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其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协议,其占有是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例如,开发商将房卖给甲和乙,均未办理过户,乙先入住,甲来入住时,乙有权要求甲退出房屋,但如果甲之后取得该房屋产权,则有权要求乙退出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