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资超过当月的20%,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要补偿金吗?


在探讨扣工资超过当月20%,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补偿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工资扣除的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过度扣除劳动者工资。 其次,关于用人单位扣工资超过当月20%的行为性质。如果用人单位扣除工资超过了法定的20%上限,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所以,当用人单位扣工资超过20%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劳动者有权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关于补偿金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扣工资超过20%,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劳动者在采取行动时,也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扣工资超过20%的情况。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