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是否可以终止探望?


在探讨不给抚养费是否可以终止探望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抚养费和探望权这两个法律概念。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活需要。而探望权则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增进子女与不直接抚养方的感情沟通和交流。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表明,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不能直接以此为由终止对方的探望权。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不支付抚养费是终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 不过,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子女的权益。比如,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支付,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迫使对方履行支付义务。 而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只有在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例如,探望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等情况,可能会对子女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综上所述,不给抚养费不能直接导致探望权的终止。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问题,需要分别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