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我最近买了个二手手机,后来才知道卖家是无权处分这部手机的。我想了解下,在这种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我作为第三人能不能善意取得这部手机的所有权呢?我当时买的时候并不知道卖家没有处分权,而且价格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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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是有可能善意取得相关财产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简单来说,就是当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财物时是出于善意,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比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那么第三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判断第三人是否能善意取得,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善意”的认定,一般是指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例如,在二手交易市场购买物品,如果交易市场看起来正规,价格也符合市场行情,那么通常可以认为第三人是善意的。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指价格要与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大致相当。如果价格明显过低,就可能不符合这一条件。另外,对于需要登记的财产,要完成登记手续;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要完成交付。只有当这几个条件都满足时,第三人才可以善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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