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全额开票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我从事旅游业,在开发票时遇到了疑问。想知道在给客户全额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能不能按照差额来征收税款呢?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不太清楚相关政策,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在旅游业中,是可以在全额开票的情况下进行差额征税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差额征税的概念。差额征税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来计税。对于旅游业而言,就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法律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旅游业纳税人采用差额征税方式时,对于扣除项目对应的费用不能开具专票,但可以就全额开具普通发票。若购买方索取专票,销售方可以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这样既实现了全额开票,又能按照差额进行征税,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