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府能撤销其违法作出的批准用地行为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乡镇府是有可能撤销其违法作出的批准用地行为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违法作出的批准用地行为”。这指的是乡镇府在批准用地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等进行审批。比如,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核流程,或者批准的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虽然这里是针对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规定,但它体现了一个原则,即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也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乡镇府批准用地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如果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乡镇府自身是有权力依据该法撤销该批准行为的。 从实际情况来讲,乡镇府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当发现自身的批准用地行为违法时,基于依法行政和纠正错误的原则,它有责任和权力撤销该行为。一方面,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撤销违法的批准用地行为,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然而,乡镇府在撤销违法批准用地行为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要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该批准行为确实违法;然后要告知相关当事人撤销的理由和依据,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最后作出撤销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比如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乡镇府是能够撤销其违法作出的批准用地行为的,这既有法律依据,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