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权有哪些分类?


股东权,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股东权有多种分类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从行使目的来分,股东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比如股东的分红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这里的分红权就是典型的自益权,股东凭借自己的出资比例获取公司盈利的分红,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还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共益权则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同时间接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例如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通过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像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要事宜,股东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也间接维护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利益。此外,股东的查阅权也是共益权的一种,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以便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从权利性质来分,股东权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例如股东的基本财产权,这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公司不能通过章程或决议随意剥夺。非固有权则是指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权利。比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某些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从权利的行使方式来分,股东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如前面提到的分红权、查阅权等,单个股东就可以自行行使。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就是少数股东权的体现,目的是防止个别股东滥用权利,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 总之,了解股东权的分类,有助于股东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的规范治理和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