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是否可以用地名?
我想注册一个商标,突然想到用地名,可又不确定这样行不行。我不清楚法律对于商标使用地名是怎么规定的,担心注册了会不符合规定。我想知道到底能不能用地名来注册商标,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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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注册商标是否可以用地名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是因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很多企业都可能想要使用,如果随意允许作为商标,会造成商标资源的不公平利用,也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例如“北京市”“上海市”这样的地名,就不能用来注册商标。
不过,上述法律条文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其他含义”指的是这个地名除了代表地理区域外,还有别的特殊意义。比如“凤凰”既是一个地名,又有吉祥、美丽的象征意义,这样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具有特殊用途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团体、协会等组织成员使用,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等,在这种情况下,地名可以作为其组成部分。例如“五常大米”,“五常”是地名,它作为证明商标,证明了大米的产地是五常,保证了大米的品质。
另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既成事实的尊重和保护。如果某个商标在商标法修订之前就已经用地名注册成功了,那么它依然可以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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