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能否注册为商标?
我打算注册一个商标,想用县 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又听说不能用。我不太确定这说法对不对,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是咋规定的。想问问专业人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到底能不能用来注册商标呢?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这是为了避免出现一些不良影响,比如会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同时也保护了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不过,该条规定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这个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注册。所谓有其他含义,就是这个地名除了代表行政区划外,还有别的意思。比如“凤凰”既是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同时凤凰在我国文化里代表着吉祥等含义,这种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
另外,如果是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也能注册。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一些地方的农产品集体商标,会包含当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来证明产品的产地等特定品质。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是绝对不能注册为商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