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个人的损害能否计入损害总额?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肇事者个人的损害能否计入损害总额是一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的问题。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损害总额”的概念。损害总额指的是在交通事故这个事件当中,所有因为此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的总和。简单来说,就是这次事故导致的大家的损失加起来的总数。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处理损害赔偿的基础。事故责任通常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如果肇事者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按照常理,肇事者个人的损害一般是不能计入损害总额的。因为肇事者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让对方遭受了损失,其自身的损害是由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不能将这部分损害转嫁给无过错的对方来承担。例如,甲开车闯红灯与乙的车相撞,甲负全部责任,此时甲自己车辆的损坏和受伤等损害就不能算进整个事故的损害总额让乙来分担。要是肇事者在事故中承担部分责任,比如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那么其个人的损害是可以按照责任比例部分计入损害总额的。举个例子,甲和乙两车相撞,经过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70%),乙承担次要责任(30%)。甲在事故中有车辆损失、人员受伤等损害,乙也有相应损失。在计算损害总额时,甲和乙各自的损失都要算进去,然后按照责任比例来分担。甲的损害部分,乙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乙的损害部分,甲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损害总额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对于人身损害,需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等;对于财产损失,要有维修发票、购置凭证等。只有有了这些证据,才能准确认定损害的范围和金额。总之,交通肇事者个人的损害能否计入损害总额要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来确定,并且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损失的认定。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由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处理赔偿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