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服务期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我跟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里面规定了若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我不太清楚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想知道在培训服务期里到底可不可以约定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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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培训服务期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培训服务期的定义。培训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该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限。用人单位之所以设置服务期,是因为他们为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了成本,期望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服务来回报这一投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里提到的“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一些日常的培训费用都算在专项培训费用里来要求劳动者支付高额违约金。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这意味着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依然有权利享受工资的合理增长。举例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价值10万元的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劳动者在工作2年后想要离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的3年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6万元。综上所述,培训服务期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但违约金的约定和支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以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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