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尚未交付的安置房能否分割?


在探讨离婚后尚未交付的安置房能否进行分割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要明确安置房的性质。安置房通常是因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等原因,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所提供的房屋。它的来源与被拆迁的房屋密切相关。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基于此获得的安置房权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安置房尚未交付,但夫妻双方对其享有期待权。所谓期待权,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有权利在将来安置房交付时获得相应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对于这种因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尚未交付的安置房,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然而,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房产,那么因该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房一般也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拆迁过程中,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因素给予了额外的安置面积或补偿,对于这部分额外的权益,另一方可能有权主张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有些安置房可能存在产权不明确或者受到政策限制等问题。比如,安置房的建设可能还存在手续不全等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直接对房屋进行分割,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安置房的使用权益等进行处理。等房屋产权明确、具备分割条件后,当事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屋。 综上所述,离婚后尚未交付的安置房能否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安置房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等因素。当事人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