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制定的法律可以用书名号吗?
我在写一篇文章,里面涉及到一部还未制定出来的法律。我不太确定在表述这部未制定法律的时候,能不能像写已颁布法律那样用书名号,用了会不会不规范,所以想问问大家未制定的法律到底可不可以用书名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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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制定的法律是否可以使用书名号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书名号的基本用途。书名号是一种标点符号,在《标点符号用法》中规定,它用于标示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报纸名、文件名等。一般来说,书名号主要是对已经存在的、具有正式名称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标注。 对于未制定的法律,在使用书名号方面并没有绝对禁止的明确规定。从实际使用习惯来看,如果在文本中提及未制定的法律草案、建议制定的法律等,使用书名号也是较为常见的做法。这是因为在表达时,我们把它当作一个特定的名称来看待,使用书名号能够清晰地突出这个名称,让读者明确这里所指的是一部法律相关的概念。例如在讨论立法规划时,提到《XX 法律(草案)》,大家能很清楚这是关于一部还未正式出台的法律的讨论。 然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未制定的法律还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和完整的法律形态,严格意义上它不属于已经成型的“法律作品”。所以,在一些严谨的法律文书或者学术著作中,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表述,比如用引号来强调该名称。但这种做法相对较少,并且会因具体的语境和表达需求而异。 综上所述,未制定的法律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使用书名号的,但在一些对严谨性要求极高的场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合适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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