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发出未开票是否可以不确认收入?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公司发出了一批货物,但还没给对方开发票。财务说先不确认收入,可我不太确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在法律上,货物发出未开票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不确认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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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货物发出未开票是否确认收入需要分情况来看。从会计角度来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确认的条件主要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里的控制权转移有几个迹象,比如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等。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开票,只要客户取得了商品控制权,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就应该确认收入。 从税务角度,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等。所以,税务上的收入确认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开票,而是有相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因此,货物发出未开票不能简单地不确认收入,需要依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结合具体业务情况来判断是否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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