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最近单位领导好像把公款挪作他用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单位本身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单位这么做会违法,也担心自己会受牵连,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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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较为重要的罪名,大家通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单位是否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私自把公家的钱拿出来给自己用,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就会构成这个罪名。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条文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而言的,并没有提及单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这是因为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据为己用或者用于个人的非法、营利等活动,强调的是个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而单位本身是一个组织,不具备自然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能力,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 不过,如果单位实施了类似挪用资金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其他罪名。例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这里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同。 综上所述,单位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如果单位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那么该工作人员个人会构成挪用公款罪,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大家在遇到涉及公款使用的问题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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