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否能够出售?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一种特定形式的住房建设模式,对于其是否可以出售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概念。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设住房,以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这种建房方式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主要面向本单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 从法律规定来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而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对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如果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同样要遵循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在不满规定年限时,一般不能直接出售。即使满了规定年限可以出售,也需要按照规定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 此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还可能受到单位内部规定的约束。有些单位在组织集资建房时,会与职工签订相关协议,对房屋的使用、转让等作出限制。如果职工违反单位的规定出售房屋,可能会面临单位的追究责任。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能否出售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单位的内部政策。在考虑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时,建议先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单位的具体规定,避免因违规出售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