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在破产时要求清偿?
我借给一家公司 一笔钱,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到,但这家公司现在申请破产了。我想知道,我这还没到期的债权,能不能在公司破产的时候就要求清偿呢?不然等到期了公司都没了,我的钱不就打水漂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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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未到期债权是可以在破产时要求清偿的。这涉及到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机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未到期债权”这个概念。未到期债权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在该期限尚未届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通常情况下,在债务未到期时,债务人没有义务提前偿还债务。然而,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旦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所有未到期的债权都被法律视为已经到期,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要求清偿。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破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举例来说,如果甲企业欠乙企业一笔货款,约定在一年后支付,但在半年时甲企业申请破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乙企业的这笔未到期债权在甲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就视为到期,乙企业可以及时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然后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总之,法律赋予了未到期债权在破产时要求清偿的权利,但债权人需要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及时申报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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