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主体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我之前涉及了一个上游犯罪,现在有人说我后续的一些资金操作可能构成洗钱犯罪。我不太明白,上游犯罪的主体自己还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吗?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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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游犯罪主体是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上游犯罪,指的是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行为,像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都属于上游犯罪的范畴。而洗钱犯罪,则是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资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将上游犯罪主体排除在洗钱犯罪主体之外。以前的法律观点可能认为上游犯罪主体实施的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但随着司法实践和对洗钱犯罪危害认识的深入,现在认为上游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因为洗钱行为会进一步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等法益,具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例如,一个毒贩在贩毒后,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将贩毒所得合法化,这种行为就既构成了毒品犯罪,又构成了洗钱犯罪,需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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