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专用发票后可以用底联加盖公章吗?
我不小心把专用发票弄丢了,现在想用底联加盖公章来处理,不知道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也担心会有税务风险,想问问这种操作符不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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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丢失专用发票后能否用底联加盖公章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相关的基本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当丢失专用发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提及用底联加盖公章这种处理方式。一般来说,规定要求是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公章和发票专用章是有区别的,公章是单位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而发票专用章是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的章。在税务处理中,对发票相关的盖章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需要遵循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所以,丢失专用发票后用底联加盖公章通常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要求。如果自行用底联加盖公章进行处理,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从而无法正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退税等情况,还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因此,建议严格按照上述公告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来处理丢失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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