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业务增值税是否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在采购业务中,增值税能否计入存货成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采用的是抵扣制度。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如果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就不计入存货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照不含税价格计算。 然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情况就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他们在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要计入存货成本。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的成本就是价税合计金额。 此外,如果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这部分增值税也要计入存货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综上所述,采购业务增值税是否计入存货成本,要根据纳税人的类型、取得发票的情况以及货物的用途等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