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抵税额能否加到税额里?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个免抵税额能不能加到其他税额里面去,这样对公司的税务计算影响挺大的。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到底可不可以加,有什么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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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免抵税额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概念。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增值税免抵税额。“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而增值税免抵税额是指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免抵税额是可以加到某些税额里的。具体来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增值税免抵税额要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附加税,它们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计税依据的。虽然免抵税额部分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它相当于减少了企业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从实质上来说企业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所以将其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是合理的,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所以,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增值税免抵税额是要加到计税依据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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