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行政执法阶段收集了一些言词证据。现在案子转到刑事诉讼阶段了,我不太清楚这些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能不能直接用到刑事诉讼里,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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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清晰的认识。首先,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这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着不同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明确列举的可以直接使用的证据类型中,并没有言词证据。这是因为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较强、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等特点。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在证据收集的严谨程度、合法性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有着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言词证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时,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刑事诉讼的这些高标准要求。 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通常会重新收集言词证据,以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靠。比如在一些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获取了相关证人的证言,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会重新询问证人,制作新的笔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证据收集程序不规范而导致误判。当然,如果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经过严格的审查,能够证明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也有可能被法庭采纳,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言词证据的使用是非常谨慎的,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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