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能否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正在打一场行政诉讼官司,现在手里只有言词证据。我就想知道,在行政诉讼里,光靠言词证据能不能直接给案子定下来呢?我担心证据不够有力,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所以特别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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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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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言词证据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都属于言词证据。这类证据往往会受到陈述者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记忆偏差、个人情感倾向、利益关系等,导致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言词证据很多时候都可能符合上述情况中的一种或几种。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判决,避免仅依据可能存在瑕疵的言词证据来定案,法律要求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只有当言词证据与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共同指向同一事实时,才能更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举个例子,如果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来证明行政机关的处罚不合法,而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那么法院很难仅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就认定处罚不合法。相反,如果当事人不仅有自己的陈述,还有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这些证据相互结合,就更有可能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证明作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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