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外债该如何处理?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但是我们夫妻有一些外债,不知道这些外债在离婚后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是双方一起还,还是谁借的谁还,也不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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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外债的处理要先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首先,来说说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为了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装修共同房屋、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医疗、培训等费用所负的债务等,都在此列。对于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足够清偿,那就用共同财产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先协议如何清偿;要是协议不成的,就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且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该债务由谁清偿,但这个约定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要是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清偿了债务,之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接着,讲讲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所负的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在处理离婚外债时,要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要是双方在债务处理上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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