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上受害人术后一年能否重新做伤残鉴定?
我之前在法院打官司,是受害人。当时做了伤残鉴定,现在术后已经过去一年了。我感觉身体状况和之前鉴定时不太一样,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向法院申请重新做伤残鉴定呢?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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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上,受害人术后一年是有可能重新做伤残鉴定的,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伤残鉴定是指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程度进行评定,确定其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和等级,这对于确定赔偿数额等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受害人术后一年重新申请鉴定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出现了新的病情变化、之前的鉴定存在上述规定中的问题,或者有新的证据表明之前的鉴定不准确,那么是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比如,术后一年发现了因之前损伤引发的新的并发症,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发生了变化,这时候就有合理的理由申请重新鉴定。 不过,是否准许重新鉴定最终由法院来决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对诉讼进程的影响等。如果只是受害人主观感觉身体状况有变化,但没有合理的证据支持,法院可能不会准许重新鉴定。所以,受害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最好能提供充分的材料和理由,以增加申请被准许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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