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是否需要重新做伤残鉴定?
我的案子被发回重审了,之前已经做过伤残鉴定。现在我有点纠结,不知道发回重审的时候需不需要重新做伤残鉴定。重新做鉴定又得花费时间和金钱,不做又怕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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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是否需要重新做伤残鉴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伤残鉴定是指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其因伤致残的等级,进而确定赔偿数额等。一般来说,如果原审中的伤残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依据充分,通常不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果原审中的伤残鉴定存在上述情况,那么在发回重审时,法院很可能会准许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此外,如果在原审结束后,出现了新的情况可能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比如受害人的伤情有了新的变化,或者有新的鉴定标准出台等,此时也有可能需要重新做伤残鉴定。比如,受害人原本的伤残情况在后续治疗中出现了恶化或者好转,导致原鉴定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的伤残程度,那么重新鉴定就有必要了。总之,是否重新做伤残鉴定要结合原审鉴定情况以及是否有新情况出现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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