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的人权都有哪些?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比如平等权,这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会因为性别、种族、职业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有人因为某些不合理的原因被区别对待,就可能侵犯了其平等权。
人身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人权内容,它包含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若有人被非法拘禁或者被无端搜身,那就是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人格尊严方面,《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比如在网络上恶意诽谤他人,就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
政治权利和自由同样是人权的一部分,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如果在选举过程中,有人故意剥夺他人的选举权,这就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侵犯。
此外,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也属于人权范畴。《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若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过度劳动,不给予合理的休息时间,就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综上所述,人权涵盖的范围很广,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法律通过一系列条文来保障公民的各项人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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