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能约束员工家属吗


一般情况下,员工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直接约束员工家属。 首先来了解一下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的,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竞业限制协议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从法律原则来讲,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签订的,所以效力通常不及于员工家属。 不过在实际中,如果家属的行为与员工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密切相关,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家属利用员工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牟利,且员工对家属的这种行为有教唆、帮助等积极行为,那么员工就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不是协议直接约束了家属。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也进一步说明协议约束的主体是签订协议的劳动者。 总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本身一般不能直接约束家属,但如果因为员工原因导致家属行为间接关联到员工违约,那情况就另当别论了。 相关概念: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