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竞业限制就一定要签保密协议书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签了竞业限制并不一定非要签保密协议书。 首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不同的概念。保密协议主要是限制劳动者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而竞业限制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或兼职从事同种行业、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表明,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 ,但并没有强制要求签了竞业限制就必须签保密协议。 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明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所不同的是,若没有约定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不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内,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而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竞业禁止协议,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禁止义务。 所以,签了竞业限制后,是否签订保密协议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 相关概念: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