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单位该如何确定?


竞业限制单位的确定涉及多方面因素。首先,竞业限制的单位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载明。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且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这些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实际判断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于“竞争关系”的审查会综合多种因素,探求原单位和新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主要认定依据有:一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二是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虽不同或不类似,但两家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际经营项目相同或者类似(需举证证明实际经营项目);三是原单位和新单位是否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客户群,以及参与的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项目的重合度是否较高;四是原单位和新单位所处的行业和经营方式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五是原单位和新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相同或者经营相同、类似的业务。 此外,从竞业协议角度,还可以从行业、公司、客户等方面界定竞争单位。比如行业界定可规定竞争单位为特定行业或行业细分;公司界定可直接指明为某个具体公司;客户界定可规定为雇主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经营范围方面,有直接竞争单位(与雇主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间接竞争单位(与雇主从事相关业务或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潜在竞争单位(目前未竞争但有潜力成为竞争对手)。地理范围上,也有地区性界定(如特定城市、省份或国家)和全球性界定等不同方式。总之,确定竞业限制单位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