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具体是如何界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涉及一些公司机密,现在公司和我谈竞业限制的事儿,但我不太清楚这期限到底怎么定。想知道竞业限制期限确定的具体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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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的界定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是因为这些人员通常掌握着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或关键技术,离职后如果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自行开业从事同类业务,可能会对原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害。 其次,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方式。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的竞业限制期限,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 最后,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定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对上述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例如,某员工于2025年1月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竞业限制期限最长到2027年1月1日。法律之所以设定这样的期限上限,是为了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寻求平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竞业限制条款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 总之,竞业限制期限的界定既要遵循双方的约定,又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两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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