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在我国,村委会在特定情况下是有权收回土地的,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村民对集体土地进行管理。 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如果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其二,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农村承包地方面,如果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其三,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但是,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村委会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土地时,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过,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村委会是无权随意收回土地的。若承包方认为村委会收回土地的行为不合法,可以通过与村委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