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要判断村长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受贿罪。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概念“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通常情况下,村长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长是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所以在一般的村内自治事务管理中,村长并不属于受贿罪主体规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然而,当村长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一些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情况就不同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协助政府从事这些行政管理工作期间,村长就相当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如果村长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村长在一般的村民自治事务中,通常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则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