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离婚后一方看望孩子受阻是否能要求变更抚养权?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但我每次去看望孩子,她都设置各种障碍,让我很难见到孩子。我很想念孩子,也担心这样下去会影响我和孩子的感情。我想知道,就因为她阻拦我看孩子,我能不能去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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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权变更
  • #探视权纠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看望孩子受阻,是可以考虑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但这并不是必然能够实现的,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探视权和抚养权的概念。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孩子、和孩子进行情感交流的权利。而抚养权则是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明确了探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当一方看望孩子受阻时,其实是另一方违反了协助探视的义务。但是,仅仅因为探视受阻,并不一定就能成功变更抚养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变更抚养权需要有法定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果一方仅仅以看望孩子受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通常不会直接支持。不过,如果这种阻碍探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比如导致孩子长期见不到另一方,缺乏完整的情感关怀,那么可以将其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例如,一方故意阻止孩子与另一方见面,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等情况。此外,如果能够证明对方不仅阻碍探视,还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如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等,那么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所以,当遇到看望孩子受阻的情况时,一方可以先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协助自己行使探视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严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也可以考虑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在整个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探视受阻的记录、孩子的情况说明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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