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的探望权是否可以取消?


在探讨能否取消对方探望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是亲权的一种体现,其目的在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能够与子女保持一定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对方的探望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二是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三是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四是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回到您的情况,如果对方在探望孩子时,经常给孩子灌输一些不好的思想,还带孩子去不合适的场所,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要取消对方的探望权,不能自行决定,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如果法院认定对方的探望行为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只是暂时的,并非永久性地取消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对方改正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那么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恢复探望的裁定。 总之,取消对方的探望权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且要通过法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来作出决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以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